文/蔡正皓 (台大法研所畢)

台北地院在2017年4月15日宣判,承攬國防部冷氣維修工程的蔡志裕,在2013年忠愛營區冷氣爆炸事件中,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的案件無罪(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73號)。

經過媒體和司法追查,揭露國防部在本案中推託卸責的弊端,誠然使人對部分國軍單位的作為深感不齒。但在這個纏訟多年的案件判決中,我們也可以看到幾個在司法上值得探討的問題,包括鑑定報告的調查與地位、不作為犯小額信用貸款利率的作為義務。本文將在以下,對這些法律議題一一探討。

鑑定報告在案件中的角色

這次審判中,充分展現了「鑑定報告」在刑事審判中的矛盾角色。眾所皆知,所謂「鑑定」是指,當案件事實或證據涉及法律以外的專業知識時,由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法官,顯例包括DNA鑑定、彈道鑑定、精神鑑定等。

鑑定證據最大的風險在於,由於專業知識的落差,鑑定人可能對法官造成過大的影響,使得鑑定人變成「太上皇法官」。例如,鑑定人經由指紋鑑定,認定某A就是殺人犯,即使A提出不在場證明,可能也難逃嫌疑。

在法律上,鑑定人只負責事實或證據的解讀,不能代替法官作出法律評價。以車禍鑑定為例貸款代辦,車禍鑑定委員會只能為法官殷實還原事故當時的交通狀況,由法官依據當時的交通狀況,來決定誰要負責。鑑定委員會不能直接判斷車禍是誰的過失,甚至連指出誰是「肇事主因」都會有點撈過界。

所以,法官在心證上,也不能被鑑定報告過度拘束,一方面,必須將作出鑑定報告的鑑定人傳喚出庭作證,一方面也必須清楚,鑑定報告終究只是一種證據,不會因為涉及專業知識,就可以直接當作法律結論,甚至在必要時,可以請其他單位製作鑑定報告來交互比對。

台北地院在本案的審理過程,就相當精彩:一開始,檢察官所提出的消防局鑑定報告,認定蔡志裕在維修冷氣過程中,沒有使用特定扳手,導致螺絲鬆脫並爆炸,所以有疏失。但蔡志裕提出另一份由冷氣空調技師公會作出的鑑定報告,認為各家銀行信用貸款冷氣爆炸原因是機台老舊,線路短路所造成。

面對兩份結論截然不同的報告,法官很恰當地將進行鑑定的鑑定人,都傳喚到法院訊問,一步步抽絲剝繭,先從冷氣爆炸的原因開始,同時探討鑑定人的專業資格是否足夠。最後得出結論:雖然實際爆炸原因,是因為機台老舊而無法確切得知,但應該與扳手無關,技師公會的鑑定比較可信,所以判定蔡志裕沒有業務上過失。

台北地院法官在本案中針對鑑定報告的審理堪稱典範,彰顯法官不應該被鑑定報告綁住,還是應該仔細檢鑑定報告當中的邏輯與論理,並且投射到法律規範上。

職務上的不作為犯

本案另一個爭點是,蔡志裕和冷氣維修工程承辦人徐健寧上校,是否應負「不作為犯」的責任?

所謂不作為犯,是以犯人有法律上作為義務為前提,然後,因為故意或過失,因此沒有履行他的義務,導致法益侵害。所以,要認定蔡志忠和徐健寧是否屬於不作為犯,關鍵就在於他們所負的法律上「作為義務」。

在蔡志裕方面,法院認為,雖然蔡志裕和國防部有簽訂空調維修工程契約,承諾負責冷氣的維修與保養。但蔡志裕在平常已經盡力維修空調,空調機台狀況百出,都是舊有的狀況,蔡志裕也曾經向國防部建議更換冷氣機台。所以,法院結論上認為,蔡志裕沒有違反他的義務,甚至從字裡行間可以看出,法院暗批國防部遲遲不肯更換冷氣機,才是事故主因。

另外,在徐健寧方面,誠然他是空調維修工程的承辦人。但法院指出,徐健寧並沒有辦法做主,就算他長期以來知道冷氣機台老舊的問題,也不能自己決定添購新機台,還需要經過長官核准才能實行。所以,法院也認為,徐健寧已經盡了他的職責,不需要負業務過失致死的不作為犯刑責。

從法院的論理可以看出,作為義務可能來自於契約或職務。但這些作為義務不能過度擴張解釋,只要被告已經盡力履行責任、或是被告其實不能作主,就可以不需要負刑事責任。

信用瑕疵恢復隱身幕後的真凶到底是誰?

法院在判決收尾罕見地補充說明,礙於本案只論處蔡志裕和徐健寧是否涉犯業務過失致死,所以法院不能對其他事項多作置喙。

但法院也清楚,本件事故最該負責的,可能是始終不肯汰換冷氣的國防部。所以,也在結尾補充裡暗示:「國防部可能需要負刑事或民事責任。」

這裡,就是司法的無力之處。司法基於「不告不理」的被動地位,往往無法超出本案範疇作裁斷,頂多就是在本案中給予冤屈者平反的機會。或許,這也是法官在判決最後疾呼,要求相關人士繼續釐清本案的民、刑事和行政責任的原因。

我們期許,民事法庭能肩負起司法者的責任,在民事賠償事件中,更清楚地界定國防部與冷氣維修人員之間的過失比例和責任歸屬,給社會和大眾一個交代。

原文出處:

國防部卸責?冷氣爆炸2死,包商、上校皆無罪!

延伸閱讀:

誰在當法官?法官,還是鑑識專家?

(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)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今天決議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,應加入外部委員;為確保檢察一體不被濫用,檢察首長在案件指揮部分,應有書面的執行依據,否則可送個案評鑑。

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召集人瞿海源在會後召開記者會表示,在會中做出多項決如何貸款買車議,包含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加入外部委員,須比照司法院的人審會,17人出席,有15人投票贊成。

瞿海源說,決議通過,為確保檢察權行使的公正性,避免檢察一體遭到濫用,檢察首長執行個案指揮監督時,應以書面為之,若未提出書面,就構成個案評鑑的事由。

另針對檢察官偵查中強制處分權部分,瞿海源說,會中進行熱烈討論,認為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限制人身自由(例如限制出境)及第三人的私密部位外觀檢查及侵入性檢查(例如抽血檢驗)等強制處分,是否符合法官保留原則,應重新檢討並修法解決。

此外,針對前次開會所做決議,也提出改革方案結論,包含提升法官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獨立性;強化法官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權限,以增進其效能;為保障人民接近使用法官、檢察官評鑑機制,人民有權直接向法官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,不須透過律師公會、民間司改會或其他民間團體;評鑑委員會調查及審理之正當法律程序及程序保障;評鑑時效從現行2年酌予延長,但依法官、檢察官關於職務內、外行為不同而有區別,職務外行為採較短時效,職務內行為採較長時效;檢察官關於職務內行為時效應再酌予延長1至2年。10605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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